寧夏無委辦2024年在用監(jiān)測設施測試驗證項目
發(fā)布時間 | 2024-11-21 | 項目編號 | 點擊查看 |
招標預算 | 320.0萬元 | 資質要求 | 點擊查看 |
采購規(guī)模走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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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類似項目的歷史中標數(shù)量、中標金額等綜合評定企業(yè)競爭力,預測潛在報名的單位,提供排名前三的企業(yè)。您可以通過分析潛在報名單位調整自己的投標計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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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采購計劃編號: | 2024NCZ* | 項目名稱: | 寧夏無委辦2024年在用監(jiān)測設施測試驗證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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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名稱: | 寧夏無委辦2024年在用監(jiān)測設施測試驗證項目 | 分包類型: | 服務類 |
采購方式: | 公開招標 | 預算金額 | *.00 |
報價方式: | 總價采購項目 | 是否屬于技術復雜, 專業(yè)性強的采購項目: | 否 |
是否為執(zhí)行國家統(tǒng)一定價標 和固定價格采購項目: | 否 |
任何供應商、單位或者個人對以上公示的項目采購需求有異議的,可以在招標公告發(fā)布之前在線發(fā)起異議,并填寫異議內容及事實依據(jù),該異議僅作為社會主體對采購需求內容的監(jiān)督,采購人查詢異議內容后,可根據(jù)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納異議內容。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應按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二、供應商資格條件
1.1 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 (或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,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),如投標供應商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;
1.2 法人授權委托書、法人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(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標可不提供,但須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);
1.3 提供具有良好商業(yè)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承諾函;
1.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(yè)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;
1.5 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的承諾函;
1.6 提供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;(提供《資格承諾函》)。
序號 | 合格投標人的其他資格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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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具備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(fā)《無線電監(jiān)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規(guī)定(試行)的通知》(工信部無〔2017〕283號)第十二條基本條件的要求。 |
三、商務要求
四、技術要求
六、評審方法及評審細則
評標方法:
評審細則類別: 服務類細則類別
服務類細則類別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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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 評審項目 | 權重分 | 評分標準 |
1 | 投標報價 | 15.00 | 價格分采用低價優(yōu)先法計算,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,其價格分為滿分。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(tǒng)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:投標報價得分=(評標基準價/投標報價)×100%×權重分值。(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數(shù)點后兩位)對于高于項目采購預算金額的投標報價不予接受,視為無效投標。 |
2 | 服務方案 | 5.00 | 依據(jù)本項目需求提供總體測試驗證服務方案,方案完整科學;測試標準方法依據(jù)準確、測試工作流程內容詳細正確,切實可行。 1.內容完整詳細、契合項目實際,整體方案全面且可實施性強得5分; 2.內容較完整、基本契合項目實際,整體方案有可行性得3分; 3.內容不夠完整、未契合項目實際,整體方案無可行性得1分; 4.未提供不得分。 |
3 | 人員配備(人員要求應以最新發(fā)布的《國家職業(yè)資格目錄》為準) | 13.00 | 一、投標人為本項目配備檢測技術人員10人及以上得7分,6-9人得4分,5人及以下得2分。 注: 1.提供人員在本單位近2個月的繳納社保證明; 2.提供技術人員在CMA或C·NAS質量記錄中的能力相關證明材料; 3.需提供帶有人員簽名的加蓋有CMA及C·NAS標識無線電監(jiān)測設施測試驗證檢測正式檢測報告復印件(僅須提供檢測報告首頁和人員簽字頁)。 投標文件中每一名檢測技術人員須提供以上三項證明材料,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參與檢測人員數(shù)量計算。 二、為本項目配備通信或電子專業(yè)相關的檢測技術人員中,每具有1名高級職稱人員得2分,最高得2分,每具備中級職稱人員得1分,最高得4分,全部具備得6分。 注:1.提供職稱證書復印件; 2.同一人不得重復計分。 |
4 | 類似業(yè)績 | 3.00 | 投標人提供2021年1月1日(以簽訂合同日期為準)至本次投標截止日期前,由投標人自身獨立完成的類似項目,每提供1份類似業(yè)績證明材料的得1.5分,滿分3分。 注: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合同文本關鍵頁(封面、內容頁、簽字頁等)復印件,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不得分。 |
5 | 售后服務 | 6.00 | 投標單位提供驗收后1年內的復測承諾,復測數(shù)量小于10(臺/套)的得1分,復測數(shù)量大于等于10(臺/套)的得2分,復測數(shù)量大于等于20(臺/套)的得3分,復測數(shù)量大于等于30(臺/套)的得4分,復測數(shù)量大于等于40(臺/套)的得5分,復測數(shù)量大于等于50(臺/套)的得6分。 注:提供相關承諾書,未提供不得分。 |
6 | 測試機構能力范圍 | 12.00 | 一、投標人CMA證書附表中包含本次測試驗證項目依據(jù)的標準,全部具備得6分,每缺一項扣1分,扣完為止。 注:提供CMA附表復印件,未提供不得分。 二、投標人C·NAS證書附表中包含本次測試驗證項目依據(jù)的標準,全部具備得6分,每缺一項扣1分,扣完為止。 注:提供C·NAS附表復印件,未提供不得分。 |
7 | 測試儀器 儀表配備 | 24.00 | 一、每具備1套(信號源和頻譜儀)儀表且取得有效期內的計量校準合格證書得2分,最高得16分。 二、在提供儀表中的信號源頻率到40GHz,每提供一臺得2分,最高得4分,在提供儀表中的頻譜儀頻率到40GHz,每提供一臺得2分,最高得4分。 注:1.提供校準證書原件掃描件,提供40GHz信號源和頻譜儀的校準證書對應的技術指標必須到40GHz及以上,所提供的儀表必須是本單位自有設備,不能是租用設備,提供購買發(fā)票及承諾書,提供不全或不提供不得分。 2.提供的儀器儀表須取得計量校準合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。 |
8 | 進度保障 | 4.00 | 1.能開展1套在用設備測試驗證試驗得1分。 2.能同時開展2套在用設備測試驗證試驗得2分; 3.能同時開展3套在用設備測試驗證試驗得3分; 4.能同時開展4套及以上在用設備測試驗證試驗得4分; 注: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如配備系統(tǒng)、人員等清單。 |
9 | 投標單位 項目能力 | 3.00 | 提供無線電監(jiān)測接收機帶有CMA和C·NAS標志的測試驗證報告(測試依據(jù):GB/T*《VHF/UHF頻段無線電監(jiān)測接收機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》),每提供1份得1分,滿分3分。 注:提供報告關鍵頁復印件,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|
10 | 測試周期 | 1.00 | 合同履行期限每提前一個月完成加0.5分,最高加1分。 注:提供相關承諾書,不提供不得分。 |
11 | 需求響應情況 | 10.00 | 1.提供關于“投標單位不是無線電監(jiān)測設施的制造商、供貨商、集成商,未與行政執(zhí)法主體及可能的行政相對人存在利益關聯(lián)或利益輸送”內容的承諾函,提供且符合的得2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2.用于測試驗證的發(fā)射系統(tǒng)包括信號發(fā)射設備、饋線、發(fā)射天線、發(fā)射塔等裝置,其中發(fā)射天線的極化應有垂直和水平兩種方式,提供相關證明資料,符合得1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3.用于測試驗證的場強測量系統(tǒng)包括信號電平測量設備、接收天線、饋線、接收塔等裝置,其中接收天線的極化應有垂直和水平兩種方式,提供相關證明資料,提供且符合的得1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4.所使用的測試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頻率范圍、功率容量、輸出功率、信號類型等均滿足按標準進行測試的要求,提供相關證明資料,提供且符合的得2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5.具有監(jiān)測接收機和無線電監(jiān)測/測向系統(tǒng)的測試系統(tǒng),提供相關證明資料,提供且符合的得2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6.測試系統(tǒng)和儀器儀表應滿足測試驗證工作所需的精度和穩(wěn)定度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,提供且符合的得2分,不符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。 注: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相關承諾函;證明材料投標人不得瞞報、虛報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及服務能力指標,如果存在虛假應標行為,取消中標資格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 |
12 | 質量保證措施 | 4.00 | 為保證測試驗證工作的質量,工作內容應納入測試機構自身質量管理體系管理,從質量策劃、組織架構資源、流程管控、輸入輸出管控、方法改進等多個方面保證測試工作滿足采購人需求: 對項目理解充分,措施完整合理,可行性強,提供有效的內容說明的得4分;內容存在缺陷的,得2分,內容存在不符合項目要求的,得1分,未提供不得分。 |
合計: | 100.00 |
任何供應商、單位或者個人對以上公示的項目采購需求有異議的,可以在招標公告發(fā)布之前在線發(fā)起異議,并填寫異議內容及事實依據(jù),該異議僅作為社會主體對采購需求內容的監(jiān)督,采購人查詢異議內容后,可根據(jù)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納異議內容。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應按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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